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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中“补缴社保”的一点实务问题

发表时间:2022-05-16 12:00作者:黄文梅来源:原创

最近“中国普法”有一篇文章讲“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不仅是对员工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不能因为员工通过书面材料表示放弃社保,就免除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若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向劳动人事部门举报,企业将被行政处罚”。

因为这个普法文章,有劳动者通过微信向我咨询:2015年12月,用人单位要求我手写了一份书面材料放弃了社保。在我一再与用人单位沟通之下,用人单位在2019年开始为我缴纳社保。2022年5月,我因为工资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我是否可以请求单位将2015年到2019年之间未缴纳社保的部分折算现金给我?

针对这个问题,我查找了相关资料。

现行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依据以上规定,该用人单位从2019年起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行为终了之日起距今已经超过2年。若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仍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劳动监察部门查实用人单位确有“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劳动者补缴2015年12月至2019年9月之间的社会保险?

有一个目前已经失效的《关于因补缴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复函》。若依据该《复函》的说理“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实行由单位代扣代缴。据此,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可不按时效的限制,予以支持。对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未能参加社会保险而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对时效内的应以支持,超过时效部分则不予支持”。1、用人单方面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劳动者主动通过书面文件请求用人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保的,受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在2019年9月之后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在2015年12月到2019年9月之间发生的“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因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劳动者提出“补缴社保”的主张,第一:“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补缴社保”的问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得不到支持。

关于补缴社保的诉讼时效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时效,(2022)粤0114民初1250号“梁金棠、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比较有参考意义。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劳动者表示:“单位通过书面《告知书》让我5月2日离职。我在单位工作到5月4日。5月5日我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申请中有一个诉求是【确认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从5月5日起,我未再上班。5月6日,用人单位通知我去上班,我告知了单位我已经申请劳动仲裁的事实。5月11日,用人单位再要求我去上班,还发通知给我说【单位从5月6日开始到5月11日之间,都有通过书面形式给你排班,目前你没上班,事实上已经旷工超过3天,请你立刻回单位上班,否则单位将主张你旷工并自动离职,单位将不支付经济补偿】。请问,用人单位的这个通知材料是否发生效力?”

针对用人单位在员工主张“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之后,再主张员工“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的这种主张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依据此规定,在劳动者一方通过口头告知用人单位“已经提起劳动仲裁”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后还主张“劳动者一方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是明显不合理的。

劳动者还就此问题问我:“那针对用人单位在我提起劳动仲裁并告知对方之后,还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我去上班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该怎么解释呢?”我回答:“那可以看成用人单位单方面发出的意思表示,表示与你重新缔结劳动合同。但是你没有去上班,其实就是用事实表示,你不愿意再缔结新的劳动合同。但是,若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裁决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你进行经济补偿之后,用人单位还向你表示可以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给出的条件合理,你也是可以再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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